上海市医保门诊报销比例
上海市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根据《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沪府办规〔2021〕18号),从明年7月开始,上海市的普通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将下调,同时提高门诊报销比例。
具体来说,在职职工起付线标准调整为当年划入本人医保卡金额+500元,比之前下调1000元。
退休人员起付线以2001年1月1日退休时间为分界线,之后退休的人员,起付线标准调整为当年划入本人医保卡金额+300元;之前退休的人员,起付线标准调整为当年划入本人医保卡金额+200元。较之前分别下调400元和100元。
上海市门诊报销没有最高限额,只要在门诊报销起付线以上,都可以按照比例报销。而明年7月1日后,上海市在下调起付线的同时,门诊报销比例政策也将调整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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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在职职工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新政取消了之前按照年龄段划分报销比例(如下表)的政策,同时提高报销比例5%-20%。
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同样是以2001年1月1日退休时间为分界线。
之后退休的人员,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
之前退休的人员,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新政调整了之前按照年龄划分报销比例的做法(如下表),同时提高报销比例5%。
另外,在起付线以内的部分,上海市还将从今年7月1日开始,分步扩大医保卡使用范围。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将可以由本人医保卡进行支付,并列入本人起付线计算范围。
对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纳的费用或许很快也可以通过医保卡支付并列入起付线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人帐户划入办法 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用为基数,按以下3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按2.3%划入;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