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服务的主体是什么
导游服务的主体是导游人员!按照导游职责的规定,领队是出境旅游团的领导者和代言人,全程陪同导游员对多带的旅游团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整个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地方陪同导游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执行者,是当地活动的组织者。
导游服务的性质:
服务性:导游服务与第三产业的其他服务工作一样,属于非生产性劳动,是一种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务活动,例如翻译、导游讲解等,来满足游客游览、审美的愿望和安全、舒适旅行的需求。然而,旅游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简单的技能服务,而是一种复杂的、高智能、高技能的服务工作,因而是高层次的服务。
文化性:导游服务是传播文化的重要渠道。导游人员向来自世界各地、各民族的游客宣传中哈文明,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给游客以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同时还吸收着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并有意无意地传播着异国文化。因此,导游服务起着沟通和传播精神文明、为人类创造精神财富的作用,直接或间接的起着传播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作用。
社会性:旅游活动是一种社会现象,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导游人员接待者四海宾朋、八方游客,推动着这一规模庞大的社会活动。所以,导游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职业,对大多数导游人员来说,它是一种谋生的手段。
经济性:导游人员通过向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创造特殊使用价值和获取报酬;旅游经营者通过导游服务工作使游客的正当要求得到满足,使旅游产品的消费价值最终得以实现,从而获得盈利,国家则通过导游人员的努力促销商品,促进科技交流,从而创收外汇,回笼货币,积累建设资金,发展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