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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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就是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1、通俗地说,课税对象就是指针对什么征税。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产品、应税劳务等,旅游餐饮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饭店、旅店、出租等等,个人所得税的行税对象就是个人所取得的收入等。课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
2、课税对象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一、课税对象具体分类为: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船等项目;
4、行为,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包括屠宰行为等项目。
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
2、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3、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
4、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
5、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三、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1、税收分配关系要素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
2、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就是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1、通俗地说,课税对象就是指针对什么征税。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产品、应税劳务等,旅游餐饮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饭店、旅店、出租等等,个人所得税的行税对象就是个人所取得的收入等。课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
2、课税对象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国家的税制往往也是以对应于这三类课税对象的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一、课税对象具体分类为:
1、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
2、所得额或收益额,包括收益额和纯收益额;
3、财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船等项目;
4、行为,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性质的行为,包括屠宰行为等项目。
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
2、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3、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
4、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
5、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三、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1、税收分配关系要素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
2、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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