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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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如下:
1、在概念上,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2、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3、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1、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
2、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
3、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
二、权力机关的职权
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在概念上,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
2、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或议政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3、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
1、行政机关的职权通常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分执行与管理两个方面。
2、在执行方面,中央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地方行政机关除执行上述法律和决定外,还要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本级代议机关的决议。
3、在管理方面,中央行政机关管理全国的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而地方行政机关则以管理内政事务为主,不管理外交事务,军事方面的管理事务也很少。
二、权力机关的职权
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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