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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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4、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
居民社保缴费时间如下:
1、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
2、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每月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1、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
4、失业保险:单位0.8%,个人(城镇户籍)0.2%,个人(农村户籍)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0.2%-1.9%,个人不缴。
居民社保缴费时间如下:
1、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
2、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每月10号,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出当月数据后,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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