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分贝40分贝 1类55分贝45分贝 2类60分贝50分贝 3类65分贝55分贝 4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一类55分贝45分贝 二类60分贝50分贝 三类65分贝55分贝 四类70分贝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