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侵权吗?
首先,未经他人同意街拍以及发布作品,是侵权行为。其次,街拍作品发布后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街拍作品制作者应该担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该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具体到“牵手门”这件事,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街拍本是一种艺术展现形式,通常用来记录一些城市的人文环境,甚至被当作一种时尚和潮流。但如今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崛起,街拍越来越大众化、商业化。一些变味的街拍,正在渐渐毁掉街拍的名声。比如,有的打着街拍的幌子,行着偷拍之实,如此行径令人反感。
其实,早在2019年7月太古里多个显眼的路口就立起告示牌,声明“禁止未经允许的拍照/拍摄”,并提醒路人“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同时,要求商业拍摄或是带三脚架都需要申请拍摄许可证。
对街拍达人来说,虽然惩恶扬善的戏码群众喜闻乐见,但街拍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进行。
毕竟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不确定哪天走在城市街道上可能会被某个地方的摄像机捕捉到,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根本不知道。
注意,以下拍摄是不构成侵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公共利益。为了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履行公职、展示特定环境等,都不需要经过同意。
2024-05-11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