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咋理解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我在一个单位工作2年(2008年1月1日起算),并且现在还存在劳动关系,但我的的劳动权益一直被侵害,比如:合同规定工作8小时制,而实际工作为10小...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我在一个单位工作2年(2008年1月1日起算),并且现在还存在劳动关系,但我的的劳动权益一直被侵害,比如:合同规定工作8小时制,而实际工作为10小时!我也一直知道,那我准备满4年(2012年1月1日)时离职(被开除的可能性除外)。
请问是不是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申请劳动仲裁就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而讨要4年的延时工作补偿?还是就只能讨要1年的延时工作补偿?
如果离职后,1年内(2012年1月1日起算)申请劳动仲裁讨要延时工作补偿只能讨要到1年的?2013年1月1日后再申请仲裁就过期了,对吧?
简单点说吧:
我于2007年12月10日进入一个单位工作,并当天签订合同,一直工作到现在,合同规定工作8小时制,而实际工作为10小时!我有确凿的证据,也一直知道这样侵害了我的权益。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讨要自2007年12月10日起的所有延时工作费用可不可以?还是只给我即日起到2010年2月20日一年的?

谢谢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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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随时可申请仲裁,没有时效限制的。但当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2012年1月1日前申请可以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可以讨要四年的延时工作补偿。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申请仲裁时效就是一年内,2013年1月1日就算过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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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意思是: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劳动关系还未终止,通俗点说就是劳动者还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这个期间,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随时可申请仲裁,没有时效限制的。但当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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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陈公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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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法律从业经验,毕业于武汉大学,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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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随时可申请仲裁,没有时效限制的。但当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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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间
推荐于2017-09-07 · TA获得超过18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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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但是,该规定第4款同时将追讨劳动报酬的时效排除在外了,即,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而在职期间追讨劳动报酬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但是,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1年内。

2、总的而言,如果你要追讨工资,应当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内提出都可以。

3、提醒一点,虽然你在离职后1年内可以要求在职期间所有时间段内的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只承担2年内的工资凭证及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即,超过2年前的拖欠工资等需要你自己举证,如果举不出证据,即使时效上可以追究,但证据上也很难支持。因为劳动者往往是很难拿到自己加班及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的。

因此,建议你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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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芮悦0I1
2011-02-20 · TA获得超过2.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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