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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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确保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然而,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通知要求的落实,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上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确保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然而,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确保通知要求的落实,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上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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