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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e.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e.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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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 [2007]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 [200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 )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 [2007]38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 [2007]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 1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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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历, 不限制专业.
本科大三在读学生.
已经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大专学历人士, 属于放宽, 要看地方具体政策.
本科大三在读学生.
已经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大专学历人士, 属于放宽, 要看地方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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