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2006年3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他终止合同,他不肯在终止通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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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是针对该员工2006年3月27日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打算与他不再续签(不是终止)合同而言,公司可以不再续签合同,只需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可。
但如果该员工从86年就进入你们公司,那么,他属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把不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得到他的同意后,你们需要向他支付至少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则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那就是50个月的工资了。
但如果该员工从86年就进入你们公司,那么,他属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把不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得到他的同意后,你们需要向他支付至少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如果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则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那就是50个月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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