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现在妻子想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这样上法院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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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夫妻双方对子女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进行明确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建议夫妻双方对子女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进行明确的约定。
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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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 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1)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於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1.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2.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3.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 申请人有帮助。
在下列情况下,呈请人 / 申请人会特别需要律师协助:
配偶不同意离婚
双方不能就子女或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4.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双方提出的共同申请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请书
表格2D 关於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
有关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均可。填妥各项有关表格后,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一并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费用为港币630元。登记处会将案件编号。以后如有文件需存档,均须在文件上注明该编号。
5.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应怎办?
呈请人 / 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
特别程序案件表 $630
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6.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请的案件,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 / 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7.何时才可取得最后判令?
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有关人士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交回法庭,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如属离婚呈请,应填写表格5,属共同申请则应填写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时间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家事法庭登记处
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电话: (852) 2840 1218
传真: (852) 2523 9170参考资料:香港司法机构,家事法庭,律师行
第11A 条: 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1)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於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 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1.怎样办理离婚?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2.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a)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b)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3.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 申请人有帮助。
在下列情况下,呈请人 / 申请人会特别需要律师协助:
配偶不同意离婚
双方不能就子女或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4.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双方提出的共同申请
双方共同申请离婚时需要填写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请书
表格2D 关於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
有关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写均可。填妥各项有关表格后,连同结婚证明书正本或其核证副本,一并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费用为港币630元。登记处会将案件编号。以后如有文件需存档,均须在文件上注明该编号。
5.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应怎办?
呈请人 / 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
特别程序案件表 $630
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6.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请的案件,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 / 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
诉讼双方毋须出席有关聆讯,法庭会颁布暂准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7.何时才可取得最后判令?
在法庭颁布暂准判令6星期后,有关人士可将填妥的「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通知书」交回法庭,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如属离婚呈请,应填写表格5,属共同申请则应填写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龄已逾18岁,但仍在接受全时间教育的,法庭也有责任考虑他们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满意对子女所作的有关福利安排,否则暂准判令不能转为绝对命令。
若司法常务官信纳一切已符合法例规定时,便会向双方发出一份绝对判令证明书。
家事法庭登记处
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电话: (852) 2840 1218
传真: (852) 2523 9170参考资料:香港司法机构,家事法庭,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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