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非法拘禁罪,“锁债型绑架”借索债提出其他重大不法要求,如强 奸 的,可成立绑架罪。

问题:对行为人的处罚是否实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其【强奸行为】为什么定绑架罪,而不是强奸罪?例如,乙欠赌债3万元,甲扣押乙后还向其妻要求发行【性关系】,否... 问题:对行为人的处罚是否实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其【强 奸 行为】为什么定绑架罪,而不是强奸罪?例如,乙欠赌 债3万元,甲扣押乙后还向其妻要求发行 【性 关系】,否则杀 害 乙。(非法拘禁罪中,如果超出债务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的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实施数罪并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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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F_幻夜流风
2011-02-26 · TA获得超过110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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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看这两个罪的法条表述。
  ◇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法条规定,对索债型绑架,定非法拘禁罪。其原因在于,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索债本来就是天经地义并非勒索财物。因此,只能顶非法拘禁。
  至于强奸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当数罪并罚。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自由加上他人财物。这两个罪所侵犯的法益完全不同,怎么会以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赎罪并罚呢?
  索债非法拘禁后提出要更多的钱,与绑架数罪并罚。索债非法拘禁后强奸,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索债非法拘禁后将妇女卖与他人的,与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这几个罪既不存在法条竞合,也不存在想象竞合。根本就是两个犯意,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不觉得存在吸收的问题。
追问
非法拘禁罪中,如果超出债务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的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实施数罪并罚。例子:乙欠赌 债3万元,甲扣押乙后还向其妻要求发行 【性 关系】,否则杀 害 乙。(个人很赞同【幻夜流风】的观点,可是上面所说的乃【出版观点】,对此相当质疑啊。谢谢流风哈。)
追答
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牵连犯才是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无论如何,也无法把绑架和强奸列到一起啊。

另外,绑架罪也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拐卖妇女罪才包容强奸罪。
小凯情感驿站c4
2011-02-27 · TA获得超过333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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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个命题一定是权威学校的老师或者学生设计的。这样的命题与我国的现实非常的吻合。原因不需要在这里探讨。

在这个命题里,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并罚。
同一个犯罪主体对不同客体的强奸与绑架(或者实际并不是绑架而是非法拘禁)仅仅定为绑架罪。并设定不是强奸罪。

无语,无语,居然有那么多人回答,更加的无语。

这样的命题可以回答吗,这样的命题也许只能误导更多的人。

这样的命题也许只有出题的人才有标准答案。因为他本身就是错误的命题。一个荒谬绝伦,缺乏法律常识的命题,

但是,这样的命题可不是仅仅在这里才有。

谢谢命题的出题人,我开眼界了,谢谢楼上楼下人对这个人的捧场,我豁然了。

祝福:我国的此类涉嫌法律伪命题会有更多的人关注。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携《大赦贪官论》恭贺所有关注的人幸福。
追问
在这个命题里,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并罚。
同一个犯罪主体对不同客体的强奸与绑架(或者实际并不是绑架而是非法拘禁)仅仅定为绑架罪。并设定不是强奸罪。

学生对此雾里看花,老师认为这是个伪命题吗?这个命题貌似在中国政法大学的讲义里出现的,应该,或许,可能没错吧?总之,谢谢老师咯!
追答
孔子明高实秕糠,孔子如此,何况我等。

我国的法律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学科,从人治走向法治,那需要多少为之付出,只有后人才可能知道。

我们必须看到,我国高倡法治30年,那些在五四运动就被推翻了的皇帝和皇帝文化依然在荧屏中被讴歌。清官依然是所谓的好官。这些人治的孽根所以枯而不死,不是没有原因的,原因就不说了。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一些人为了学术而故弄玄虚,出一些似是而非的题目,让大家揣摩老师的心理 。这是我国法学界的悲哀。

本人曾经高倡将《社会保障法》列入立法日程,甚至起草了《社会保障法建议稿》,但可惜的是没有引起这些法学大师们的关注,因为他们正在考虑如何把各类考试题目设计的有多个答案。今年说A正确,明年说B正确,其实是老师永远正确。

建议:进行一次讨论,看看老师该不该研究我国生活中的腐败问题,该不该研究我国经济环境总受到国际规则打压的问题,该不该研究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规则问题。
法律界老师不研究法律,而研究绕口令,大家以为该不该关注。

欢迎更多的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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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李律He
2011-02-25 · TA获得超过599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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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欠赌 债3万元,甲扣押乙后还向其妻要求发行 【性 关系】,否则杀 害 乙。甲侵害了乙的人身自由,和其妻的不受侵犯的性权利,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如果超出债务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的部分以绑架罪论处。
强奸行为与绑架行为虽不是一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一样,但其所针对的是乙的生命,属于吸收犯,故,依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绑架罪,而不是强奸罪。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追问
谢谢哦。如您所说,学生还是云里雾里,【吸收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这是吸收犯的行为特征。而学生所问的里面却侵害了两个被害对象。因此,不存在吸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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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ming2087
2011-02-25 · TA获得超过24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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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条么,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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