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朋友 解决一下 谢谢了 !!!

事情是早在几年前我家在公路旁边买了一片宅基地,当时这片都是水坑是我们自己把这个水坑给垫起来了,然后上边盖了所房子,当时让办土地使用证,我爷爷去办的,谁知到我爷爷图省事给办... 事情是早在几年前我家在公路旁边买了一片宅基地,当时这片都是水坑是我们自己把这个水坑给垫起来了,然后上边盖了所房子,当时让办土地使用证,我爷爷去办的,谁知到我爷爷图省事给办了个临时的,应为当时这片地方还没开发也没想到会开发,想着以后再去办长久的土地使用证,但是现在挨着我们房子公路的北边政府修建了一条路,准备开发我们这,刚开始修建这条路的时候我爸爸就去申请办理长久的土地使用证,但是谁知道不能办了,现在要准备开发了,我们的房子也被测量过 要拆了 ,但是现在我们还是临时的使用证,请问各位大虾们,这个怎么解决啊,或者政府在赔付我们的时候,会跟其他有长久土地使用证的赔付方法有什么不同么 ,希望大家能解决一下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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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m44r9
2011-02-26 · TA获得超过81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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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
真希望能帮上你,你所说的“无数次的结案和翻案”这样表述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就是只有一个法官独任审理)的一般是三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的是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六个月。

附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六个月,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再要延长的话,向上级法院申请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审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结案。
再审的案件按照原来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的三个月结案。
所以案子进入一审后,不服判决、裁定方再上诉产生二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不是你理解的“翻案、结案”
鉴于你父母所涉官司具体情况,我不得而知,但按常理推断,你所说的上个月终审是二审判决或裁定,期间肯定进行了多次开庭调查等,那么现在只剩下执行阶段了,只要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你们可以提供线索,估计执行到位只是时间问题,中间不会有什么大太变卦。
祝你们好运!
追问
哥们 你发的啥啊 !!

参考资料: 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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