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风筝的规则

 我来答
睢鸠思远Qz
2011-02-26 · TA获得超过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645
采纳率:0%
帮助的人:3213万
展开全部
  放风筝时我们不禁有了几个问题想问?是不是所有的风筝都要有尾巴才能飞?放风筝是不是一定要有风?多数人认为风筝必定要抱著一条长长的尾巴,你觉得呢?其实没有尾巴的风筝也能飞。风筝的尾巴最主要的作用是卸风,用来保持放飞的平衡。所以说,风筝并不一定要有尾巴,只要是调整好提线的位置,没尾巴的风筝一样好玩。风筝之所以能飞行,靠的是风。所谓「风」指的是空气的流动,一般风力的大小是以与地面平行的空气流动速度来决定。要让风筝能够起飞并在天空中飞翔,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几项:1.要有一定的风力,让风筝的上升力大於重力。2.要有来自放飞点的拉力牵引。3.风筝本身必须有迎风面的倾斜度,及提线位置,让风筝迎面与脚线构成仰角,才能升上空中。其实只要风筝材质够轻、风力够强、结构合理,自然有飞行的条件。那麼在无风的状态下能不能放风筝呢?人们通常认为放风筝要在户外有风的地方,「室内风筝」可完全颠覆了这个牢不可破的观念,至於在没有风的状况下如何产生空气流动呢?那就是利用「操作者的运动」。

  跟大家介绍的是无尾熊风筝的基本材料和做法。基本材料:一张A4大小的纸,约30公分的线,2条金色的纸(风筝的尾巴),剪刀,胶带,铅笔,彩虹笔。做法:第一步:拿一张A4的纸,在上面画一个无尾熊的图案,再著色。第二步:剪下来,然后在无尾熊头剪一刀,到脖子的地方。第三步:把线黏在熊的背后,再把线拉到前面,把头黏起来。第四步:把两条金色的纸黏在熊的后端,就是风筝的尾巴。就大功告成了ㄛ!!

  第一章 比赛通则
  第一条 报名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 比赛
  (一) 大会须按抽签分组的道位发给每个运动员一块道位号码,戴于背后。
  (二)工艺评分是比赛的第一阶段,运动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按时送审,按号悬挂,及时退场。悬挂风筝时不要错位或悬挂在两个风筝的号与号之间。否则判技术犯规。
  (三)放飞线定长,均为30米。放飞线定长标志,各队自标,但要醒目。大会有权审核。
  (四)运动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检录处点名。凡三次点名不到者,按弃权论处。
  (五). 每组比赛时间限为12分钟,以鸣枪开始和结束。如受天气,时间等因素所限,总裁判长有权减少每组比赛时间,但最少时间不得少于6分钟,其留空计时及评分标准也随之变更。
  (六)进入起点的运动员,其风筝不得再试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七)起飞时,风筝的主体应由助手举离地面,不允许直接从地面拉起。
  1.飘带,“尾巴”或装饰品不受此限。
  2.龙类风筝的头部和部分节片允许放置地面,但尾部必须举离地面。
  3.软体类和广告类也不受此限。
  (八)起飞时,举风筝的助手人数不限,但必须在该运动员放飞道内或放飞道延长线内活动,不得进入留空计时区或其他道位。否则判技术犯规。受风向影响,经裁判员同意,举风筝的助手可在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外的区域活动。
  (九)放飞开始前,龙类和串类风筝可以置于放飞区外的纵向道位线的延长线之间,放飞运动员不得出放飞区。其它各类型的风筝和运动员,均不得出放飞区。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超大型,大型的龙类或串类风筝 ,因气候因素,经裁判长同意,可采用依1至8道先后起飞,以防缠绕。计时员按各道先后起飞时间计时。此时,应有一名副总裁判长到起点协调指挥
  (十一)技巧表演的助手可进入留空计时区,但要报告裁判员,并不得帮助放飞。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二)放飞运动员的人数:超大型以队为单位,大型3人,中型1人。如减少人数,应在检录时声明,中途不得增减。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三)放飞运动员超过1人时,均视为一人对待。任何个人未进入或离开留空计时区,均作为该运动员未进入或离开留空区处理。
  (十四)在留空计时区内允许把线拐放在地上,但不得滚出自己的道位,也不允许打桩。否则判技术犯规。
  (十五)30秒角度的测定,是取30秒内的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一场比赛,每只风筝只有一次测角机会(含重飞的风筝)。测角时,可以中途退出但不得重测,中途退出即视为放弃测角。
  (十六)起飞完成后,在留空计时区内,其放飞线长少于规定标准,则判比赛结束。
  (十七)运动员在放飞中,冲撞,阻挡别人放飞;故意缠线妨碍他人放飞,即取消其比赛资格。因故受到影响的运动员,总裁判长可令其参加另一组的比赛,或令该组重新比赛(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参加)。
  (十八)运动员由于受他人推,挤所迫,跑出竞赛区,并未从中获得利益时,不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但工艺,放飞评分裁判根据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检查裁判员的报告,证明该运动员并未直接受他人所迫走出比赛区域,则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十九)竞赛风筝(含技巧风筝)必须由本人和参赛单位制作,比赛期间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比赛严禁商品风筝或购买他队风筝参赛,一经查实取消比赛资格。
  (二十)赛前15分钟预告比赛即将开始,竞赛区域内停止一切放飞活动;也不允许赛场外的风筝进入赛场上空。凡不听劝阻者,罚扣该风筝放飞5分和该队团体总分2分;如缠绕正在比赛的风筝,则取消该风筝比赛资格并扣该队团体总分5分。
  (二十一)比赛时每条道位只允许放飞一只风筝,运动员不得超越道位的四条边线
  (二十二)凡做技巧表演,应向审核,检录裁判长提出书面报告,无申请报告的技巧不予评分。已申请技巧表演的临场允许弃权,但技巧表演失败判技术犯规。未进入留空计时区的技巧,其动作视为无效。一个动作重复多次,按一个动作评分。
  (二十三)微型风筝起飞失败,重飞时应向裁判员声明,以免因自然风吹起而误判。
  (二十四)凡超大型串类,龙类风筝(121节以上),其长度已超过放飞场(含道位纵向延长线),经总裁判长同意,允许该两类风筝在鸣枪前将超长部分风筝节片预先放飞至空中待命,鸣枪后再将其它节片放离手。
  第三条 赛次
  比赛为一次决赛,按成绩录取名次。
  第四条 判罚
  (一)比赛中,运动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规程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总裁判长有权:警告;判技术犯规,失败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参赛风筝有“尾巴”,工艺评分时应送审,并自报其式样和大小。比赛中,如变换则扣2分。
  (三)凡判为技术犯规,均扣2分。
  (四)被判罚扣分的风筝,因故重赛时,原扣分有效。
  第五条 缠绕
  (一)碰线不是缠绕。比赛中,对将要缠绕的风筝,裁判员可通过调整道位来防止缠绕。换位时,留空计时有效。
  (二)调整道位时,其道位裁判员也随之调入。为避免再次缠绕,裁判员可指定运动员进入某道位的某个位置(含纵向道位延长线的区域),其留空计时区应随之确定。
  (三)第一,二次起飞失败被扣分的风筝,再次起飞时发生缠绕,原扣分有效。
  (四)被缠绕的风筝应在5分钟内申请重赛,由领队或教练员填写重飞申请单,经检查,后报总裁判长批准。
  (五)因缠绕使风筝受损,允许修补。如受损严重不能放飞,经总裁判长批准,可用同类型号风筝替换,原工艺评分有效,不另评工艺分。
  (六)龙类或串类风筝的自身缠绕不允许重赛。
  (七)有意缠绕他人风筝者不允许重赛。
  第六条 判定名次
  (一)以工艺分与放飞之和由多到少排列名次。
  (二)如遇二人积分相等,以放飞分高者列前。
  第七条 抗议
  (一)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和风筝类型有异议时,应在赛前向大会提出。
  (二)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于事情发生1小时内向,向竞赛组提出。
  (三)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按照规定时限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纳申诉费100元,方予受理。胜诉后如数退回。
  (四)在问题解决前,运动员应按规定参加比赛。
  第二章 风筝的分类标准
  第八条 风筝的分类,分型
  风筝是人们以重于空气的物质材料,经工艺美化制成的体积,重量,形状各异,利用自然的空气动力于地面(手上,水面)由人工操纵牵引的飞行器(不允许使用机械动力和电力能源)。按风筝的结构和形状,可分为:龙类(含蜈蚣类),板子类,立体类,软翅类,硬翅类,软翅串类,硬翅串类,板子串类,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或多线操纵类,另有广告类,共12类。
  除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外,其它各类均分微型,小型,中型,大型,超大型。
  (一)龙类:按风筝桄子直径和节数分型,节数不包括龙头。
  1.微型:直径在6厘米以下,20节以上。
  2.小型:直径在10厘米至15厘米,40节以上。
  3.中型:直径在20厘米至25厘米,60节以上。
  4.大型:直径在30厘米至35厘米,80节以上。 5.超大型:直径在40厘米以上,100节以上。
  (二)板子类,软,硬翅类:按风筝的平面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其积 即为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三)立体类:按风筝受风面的面积分型。计算办法为风筝主体骨架的最长乘最宽(或弦长),其积即 为该风筝的面积。
  1.微型:面积在0。05平方米以下。
  2.小型:面积在0。1平方米至0。3平方米。
  3.中型:面积在0。5平方米至0。7平方米。
  4.大型:面积在0。9平方米至1。1平方米。
  5.超大型: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
  (四)软,硬翅串类和板串类:以单个软,硬翅类和板子类各型风筝面积为准,每型风筝须5节以上。
  (五)其它串类,软体类,复线操纵类和广告类均不分型。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 工艺分和放飞分
  工艺分共45分:
  (一)制作30分
  1.造型5分
  (1)根据不同主题和物体特征合理造型,3分。
  (2)形象生动,夸张得体,2分。
  2.扎制工艺15分
  (1)骨架结构简练匀称,4分。
  (2)扣榫严密,4分。
  (3)扎口严紧,4分。
  (4)光滑均匀,3分。
  3.裱糊工艺10分
  (1)糊口整洁,严实,4分。
  (2)糊口服贴,平整,4分。
  (3)糊面松紧适度,2分。
  (二)美工(绘画,剪纸,粘贴,刺绣,雕刻等各种艺术手法)15分
  (1)线条流畅,5分。
  (2)色彩对比分明,色泽鲜艳和谐,5分。
  (3)艺术表现力,5分。
  放飞分共55分:
  1.起飞10分。
  (1)鸣枪后,风筝全部离开举风筝助手的手和地面,放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并把风筝引进留空计时区为完成起飞。如风筝在鸣枪前离手则判技术犯规。
  (2)完全离开手和地面的风筝,在未进入留空计时区前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为失败,允许重新起飞。起飞,每失败一次扣5分,三次失败取消放飞资格。第三次起飞成功仍可计分。
  (3)起飞后的风筝,一旦引进留空计时区,如失败,无论起飞成功与否,均判比赛结束,不允许再重新起飞。
  2.留空时间20分
  (1)留空时间为10分钟,完成起飞即开始计留空时间,裁判员每隔1分钟报告一次时间,每少30秒扣1分。
  (2)留空计时区内的风筝,若放飞线少于定长,则判比赛结束。
  (3)在留空计时区内,运动员的一脚或双脚离开留空计时区,即判比赛结束。
  (4)完成起飞后的风筝,在留空计时区内,风筝落地(包括装饰物和“尾巴”),其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则判失败。
  3.30秒测角10分
  在留空计时区内,放飞线长30米以上(微型10米以上),运动员把放飞线下端固定在测角器上,连续30秒钟,即完成测角时间。30秒内,线与地面的夹角(取其最小角度和最大角度的平均值) 25度,30度,35度,40度,45度,50度,55度,60度,65度,70度,分别得1,2,3,4,5,6,7,8,9,10分。
  测角时,裁判员每5秒钟读报一次时间。
  4.放飞技巧10分
  (1)放飞动作5分。在留空计时区内,根据不同题材,要求风筝放飞稳定或灵活,收线,放线运用自如。
  (2)花样动作5分。运用收,放线动作使风筝翻腾(如龙),打转(如鹰),变换位置;或有声响,烟火,“送饭”;或风筝某个部位能运动。花样动作与风筝的主题应相适应。
  5.印象,鼓励分5分
  (1)在传统风筝的基础上是否有发展,提高,突破。
  (2)放飞中运用声,光,电等高科技技术。
  (3)有明显共认的地方特点,鼓励其保留的风筝,如南通的板鹞和阳江的龙。
  第四章 犯规与失败
  第十条 犯规
  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取消比赛资格:
  (一)风筝比赛的放飞只能手工操作,不能借助于其它器材,如电动和遥控装置。
  (二)放飞时,运动员超越放飞区域或道位。
  (三)运用收放线有意缠绕他人风筝。
  (四)放飞线定长标记脱落或未标。
  (五)工艺评分后,风筝替换,转借,增减装饰品。
  (六)检录三次不到者。
  (九)放飞中,将出现缠绕或碰线时,不服从裁判员调度。
  (七)软体风筝内有硬连接或内藏支撑物。
  第十一条 失败
  (一)三次起飞失败者。
  (二)留空时间少于5分钟(不含5分钟)。
  (三)风筝主体损坏,散架,断线,脱手。
  第五章 场地,器材
  第十二条 场地
  每条道位宽10米,长80。以每条道位两端的终点线为基准确性,划出宽10米,长15米的长方形留空计时区。
  第十三条 检查场地,器材
  (一)丈量风筝的钢尺,应用以厘米为刻度的钢卷尺。厘米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0。1厘米进为1厘米。
  (二)计算留空时间以分钟为单位,分钟以下单位采取进位法,即1秒进为30秒。30秒测角以5度为计算单位,其平均角度值如有余数则进位于下一度数单位。
匿名用户
2011-03-01
展开全部
(一)参加比赛者,必须按大会竞赛的各项规定办理报名手续。抽签决定参赛号码。
(二)对参赛单位,运动员资格和项目有异议时,大会有权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规定,则取消其资格。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