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些问题:一名初中教师,在学生都不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学生的笔记本查看里面的内容,并且,有一次这名老师把一位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没收了(学校不允许带...
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些问题:一名初中教师,在学生都不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学生的笔记本查看里面的内容,并且,有一次这名老师把一位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没收了(学校不允许带手机),并以这位学生的口气和另一名学生聊天,还到别人的空间查看学生的空间留言、相册等。这位老师自己承认了自己隐姓埋名与学生聊天的事实。并且有时候还叫学生把自己心中知道班上同学的秘密写在纸上,交上去他看。请问这位老师的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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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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