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
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些问题:一名初中教师,在学生都不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学生的笔记本查看里面的内容,并且,有一次这名老师把一位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没收了(学校不允许带...
向各位律师请教一些问题:一名初中教师,在学生都不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学生的笔记本查看里面的内容,并且,有一次这名老师把一位学生带到学校的手机没收了(学校不允许带手机),并以这位学生的口气和另一名学生聊天,还到别人的空间查看学生的空间留言、相册等。这位老师自己承认了自己隐姓埋名与学生聊天的事实。并且有时候还叫学生把自己心中知道班上同学的秘密写在纸上,交上去他看。请问这位老师的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未成年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40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合肥云端漫步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