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1.2009年9月1日,张某发现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2.2...
1. 2009年9月1日,张某发现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2. 2009年4月10日,王某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
张某的经济补偿金为: 5000*2=10000
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6.5=26000
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从2008年开始,而为什么王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她任职开始? 我好纳闷啊 展开
2. 2009年4月10日,王某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
张某的经济补偿金为: 5000*2=10000
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6.5=26000
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从2008年开始,而为什么王某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是从她任职开始? 我好纳闷啊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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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点规定包括张、王两种情形,同时四十六条规定了具体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根据溯及力原则,对二人只能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对于此前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没有规定的则不支付。对此,保险条款不作为此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取得经济补偿;而劳动条件则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对此,实践当中往往全部支持。
参考资料: 旧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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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计算,应该按照工作年限计算,这是2008年1月1日前后,补偿基数计算略有不同: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均按一年计算,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1月1日以后,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所以王某是03.10.01-07.12.31这补偿4个月的工资,08.01.01-09.04.10是一年4个月,补偿2.5个月工资,总计6.5个月
追问
就是说 以 “没有买保险为由的 ,只能支付08年以后的经济赔偿金?” 那除了这个还有什么也是只能支付08年以后的赔偿金了吗?
追答
我的书《经济法基础》上只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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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律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其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离职时。
2、王某的辞职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依据原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此种情况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从入职时开始计算。
2、王某的辞职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依据原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此种情况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王某的经济补偿金从入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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