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骑摩托车撞伤人,是否要承担些责任?
未成年伤害他人是要其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所以伤者要求死者家长向其支付3万元的医药费是合理的,少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即使未过世,他的家长即监护人也要付事故伤者的所有损失,所以要求其家长支付医药费完全合情合理更合法。
扩展资料:
2014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同学李某某在百色市某高中教室上晚自习时,因调换座位问题发生矛盾,后李某某趁王某某不注意拉走王某某的板凳,使王某某跌坐在地上,王某某认为李某某使他在同学面前丢了面子,又想到李某某平时对他说过的一些讽刺话。
王某某心里很恼火便跑回宿舍从其床铺的席子下面取出一把银色“平南牌”折叠小刀返回教室直接朝正趴在课桌上睡觉的李某某右腹部连捅三下,李某某被捅后惊站起来又被王某某用小刀乱捅,接着王某某从李某某的课桌下抢得一根木条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身上多处受伤。
案发后,李某某被老师和同学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构成重伤二级。
在李某某住院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李某某医药费人民币30,000元。李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6,366.70元。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向原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赔礼道歉,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取得原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原告人李某某同意并自愿承担其他费用。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已一次性付清协议赔偿金额。被告人王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被告双方均已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西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推荐于2017-09-10
未成年人即使未过世,他的家长即监护人也要付事故伤者的所有损失,所以要求其家长支付医药费完全合情合理更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