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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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聚集的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居民点。市区,是指一个城市除郊区以外的行政管辖范围,是相对于城市郊区而言的,一般指省辖市、县级市的市区。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因用地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其“房产证”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卖房者是村委会。由于不存在土地出让金,也不用缴纳各种税费,所以成本很低,价格也很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设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五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
(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镇区是指:
(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
(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综上所述,县城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般不属于小产权房。这里的"城市市区"包括县级市。
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但小产权房还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土地登记有规定,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设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以国务院关于我国市镇建制的规定和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为依据,将我国地理区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第五条
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本规定划定的城市和镇。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包括:设区市的市区和不设区市的市区。
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区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
(二)市辖区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市区为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三)前款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的全部行政区域。
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不设区市的市区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
(二)市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的部分地域,其市区还应包括该建制镇(乡)全部行政区域。
不设区市的其他地区分别按本规定的镇、乡村划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包括: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的建制镇的镇区和其他建制的镇区。镇区是指:
(一)镇人民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
(二)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
第八条
乡村是指本规定第六、七条款划定的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乡村包括集镇和农村。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农村指集镇以外的地区。
综上所述,县城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为国有土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般不属于小产权房。这里的"城市市区"包括县级市。
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但小产权房还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土地登记有规定,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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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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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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