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长春市历年(2000-2011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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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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