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跟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
新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的,或者是由开发商组织招标,以投标后中标的而进驻的物业公司.这段时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或者说是聘请的关系。
也有的是由开发商自己成立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自己开发的小区,这种就属于我们通常所讲的,父子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在形式上也签定合同,看似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不是。
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
当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管理时,他们就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