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分】法律咨询 关于婚姻法

我有个女性朋友,结婚两年多,生有一女。该女丈夫常年在成都打工,据说是做工程。此女在我这里县区,因生孩子,自己身体又不是很好,两年来没有正式工作。他们结婚以来,男的一共拿回... 我有个女性朋友,结婚两年多,生有一女。该女丈夫常年在成都打工,据说是做工程。此女在我这里县区,因生孩子,自己身体又不是很好,两年来没有正式工作。他们结婚以来,男的一共拿回家5000元,一共,包括生孩子和孩子的生活费用。
此女目前找不到他丈夫,这男的近一年没回家了,只能等他自己主动联系。
现在的问题是,第一:如果离婚,他们的孩子抚养权谁更有可能拿到(男的在外打工,据说每月收入还是有4-5千,女的没有正式工作,因为孩子还小,不到两岁,需要人照看。这孩子一直是女的在带)。
第二,如果女的拿到抚养权,这男的该不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包括离婚前离婚后的。
补充问题:
1、在这两年多时间里,女方因生活问题,向她的家人(姐妹等)借了上万的债务,这笔债务是否有男方的责任,他是不是必须负担一部分?
2、男方说他这两年为了做工程跟别人借了好几万债务,但是女的事前并不知道,这个债务女方是否有负担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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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8-07 · TA获得超过55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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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很多时候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现亦归纳总结如下:
  (一)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
  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6.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关于你的补充为题的回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是婚姻法解释中另有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呼延思烟r5
2011-03-10 · TA获得超过271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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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上面所说,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是给女方的,当然应该支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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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uhaoge
2011-03-10 · TA获得超过63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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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孩女方不可能都拿到抚养权,离婚前后不管小孩在哪一方,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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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大小旭旭
2011-03-10 · TA获得超过40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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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亲可能性大一点,因为一直是她在抚养孩子,二,必须支付,因为双方有共同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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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8d5b52e8
20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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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两岁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归女方,抚养费的规定一般是按另一方工资的20%-30%支付给另一方。一般来说一个月不超过一千元。至于离婚前的无法要求,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以此为理由要求适当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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