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东租房给A,A以他所在的中介公司名义租给B,现房东联系不到A和A的公司、收不到房租,要收房子、限期要B搬
房东租房给A一年【从去年8月5日到今年8月5日】,由A按月交房租,合同中有不允许A转租的条款;但A以他所在的中介公司名义转租给个人B,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
房东租房给A一年【从去年8月5日到今年8月5日】,由A按月交房租,合同中有不允许A转租的条款;但A以他所在的中介公司名义转租给个人B,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租房合同【今年8月5日到期】、并付全房租给中介公司。去年12月,房东在联系不到A时,到自己租出去的房子里找,这时房东知道房子已被转租,向B索要中介公司的电话,B把中介公司的电话给房东,此后由中介公司以A的名义继续按月支付去年12月5日至今年3月5日的房租给房东;现在中介公司消失,房东也联系不到A,收不到3月5日以后的房租,限期要B搬出。B认为自己已按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支付各项费用、合同未到期,且帮助房东收取去年12月5日至今年3月5日的房租,所以坚持除非退清相关费用,否则未到期不会提前搬出。房东能否以“非法入侵”为名对B进行起诉?B现在能否因房东提前收房导致中介公司违约对中介公司提起诉讼?B可否以“合伙诈骗”为由反诉房东、A、A所在的中介公司?
首先谢谢各位的回复,恳请大家就三问做出回答,最好能援引法律法规,可以只提供法律法规的名称。症结在于“房东收取12月5日到3月5日这三个月房租”与此后“B跟中介公司转租合同”的关系,详情如下——
在房东与A签合同之后,实际上房子立马被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房东起先不知道房子是被A交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给B的。但当房东12月份没收到房租、找不到A、到出租房看到B租住在里边时,通过与B交谈,已经知道房子一直被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给B,应该解除合同并收房,他却对B租住在里边没有提出异议,并通过B又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接上头”,继续按月收取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本人的名义给的12月5日以后的房租。 展开
首先谢谢各位的回复,恳请大家就三问做出回答,最好能援引法律法规,可以只提供法律法规的名称。症结在于“房东收取12月5日到3月5日这三个月房租”与此后“B跟中介公司转租合同”的关系,详情如下——
在房东与A签合同之后,实际上房子立马被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房东起先不知道房子是被A交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给B的。但当房东12月份没收到房租、找不到A、到出租房看到B租住在里边时,通过与B交谈,已经知道房子一直被A所在的中介公司转租给B,应该解除合同并收房,他却对B租住在里边没有提出异议,并通过B又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接上头”,继续按月收取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本人的名义给的12月5日以后的房租。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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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案中租房者B和房东都是黑中介制造的受害者,而且B相对房东更属于弱势一方,这里对B为代表的受骗租房一族表示同情,忍不住为B辩解几句——
1、房东与A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A不能转租时,A交由所在的中介公司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A对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A所在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了租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在无权处分条件下,对善意相对人B应给予特别保护。B签的非法转租合同的【有效前提】是:次承租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房东看来的受害人B签的“非法”转租合同已经具备这一前提。
2、《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房东既然后来已经知道是A所在的中介公司在背后暗箱操作就应该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授人以柄。显然房东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面对A交由所在的中介公司代理A进行转租的事实,没提任何异议,本来房东在事后不表示反对可视为同意,何况房东还按月收取了12月5日以后的三个月房租,房东的行为视为【追认合同】,因此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的租房合同已由【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
所以在本案中B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房东现在不能以“非法入侵”为名对B进行起诉,也不能要求B搬离房屋。
房东和B都错在没有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把关,才会被A及A所在的中介公司欺骗,而且本案中房东不及时解除合同,又错误地继续按月收取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本人的名义给的12月5日以后的房租。假设A所在的中介公司不消失,房东还能收到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名义给他3月5日到8月5日的房租,是不会出现房东与B两个受害人之间的冲突的,这都是黑中介们惹的祸。
建议房东和B联合起来把A和A的公司上诉法院,否则房东的合法房租收益和B可能已经交给中介的押金都无着落可寻。只有这样,黑中介们才会无处存身。也提醒房东们和租房一族,防范黑中介、必须对相关方的身份进行核实把关。
1、房东与A已经明确约定承租期内A不能转租时,A交由所在的中介公司进行转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A对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A所在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了租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在无权处分条件下,对善意相对人B应给予特别保护。B签的非法转租合同的【有效前提】是:次承租人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是无权处分行为。在房东看来的受害人B签的“非法”转租合同已经具备这一前提。
2、《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房东既然后来已经知道是A所在的中介公司在背后暗箱操作就应该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授人以柄。显然房东以收取租金为目的,面对A交由所在的中介公司代理A进行转租的事实,没提任何异议,本来房东在事后不表示反对可视为同意,何况房东还按月收取了12月5日以后的三个月房租,房东的行为视为【追认合同】,因此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的租房合同已由【效力待定】转变为【有效】。
所以在本案中B与A所在的中介公司签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房东现在不能以“非法入侵”为名对B进行起诉,也不能要求B搬离房屋。
房东和B都错在没有对承租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把关,才会被A及A所在的中介公司欺骗,而且本案中房东不及时解除合同,又错误地继续按月收取由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本人的名义给的12月5日以后的房租。假设A所在的中介公司不消失,房东还能收到A所在的中介公司以A名义给他3月5日到8月5日的房租,是不会出现房东与B两个受害人之间的冲突的,这都是黑中介们惹的祸。
建议房东和B联合起来把A和A的公司上诉法院,否则房东的合法房租收益和B可能已经交给中介的押金都无着落可寻。只有这样,黑中介们才会无处存身。也提醒房东们和租房一族,防范黑中介、必须对相关方的身份进行核实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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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反与房东的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A赔偿违约金。A所在的中介公司没有资格出租房屋给B,因此涉及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可以以中介公司涉嫌诈骗为由进行起诉,和追回损失!
房东与A的合同解除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房东,因此房东有权要求B立刻搬离房屋,B若不搬离就是非法占用私人财产
房东与A的合同解除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房东,因此房东有权要求B立刻搬离房屋,B若不搬离就是非法占用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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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不允许A转租的条款,可以起诉A和A的公司
要求他们支付房租并赔偿损失。
B属于善意第三人,应该保护他的承租权益;
要求他们支付房租并赔偿损失。
B属于善意第三人,应该保护他的承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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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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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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