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大客车教练员证需要怎么申请和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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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具体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 许可条件
1、理论教练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5)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的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6)经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合格。
2、驾驶操作教练员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备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客车的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5)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经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合格。
三、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2)身份证、驾驶证、汽车及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3)驾驶证发证机关出具的安全行驶证明;
(4)统一标准的彩色照片3张。
2、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通知申请人参加省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3、省局公布考试成绩,对于考试合格的由省局颁发《教练员证》。
四、《教练员证》的管理
1、《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2、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教练员证》或准教车型与实际教学车型不一致从事道路驾驶教学的情况予以制止。
3、《教练员证》换发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4、《教练员证》的注销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具体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 许可条件
1、理论教练员
(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5)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的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6)经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合格。
2、驾驶操作教练员
(1)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岁;
(3)具备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客车的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5)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经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合格。
三、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申请表》;
(2)身份证、驾驶证、汽车及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3)驾驶证发证机关出具的安全行驶证明;
(4)统一标准的彩色照片3张。
2、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通知申请人参加省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3、省局公布考试成绩,对于考试合格的由省局颁发《教练员证》。
四、《教练员证》的管理
1、《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2、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教练员证》或准教车型与实际教学车型不一致从事道路驾驶教学的情况予以制止。
3、《教练员证》换发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4、《教练员证》的注销
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参考资料: http://www.lnyg.net/lyyg/ygzw/zxgz/jsypx/blzn/201009/t20100927_77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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