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立案后马上补缴了呢?是撤案还是从宽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罪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立案后马上补缴了呢?是撤案还是从宽追究刑事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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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2015-08-23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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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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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追缴通知后,没有补缴,已经可以构成犯罪标准,在立案后再予补缴,应该作为从轻情节来考虑。但实践操作,往往以不处以刑罚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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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表述,逃税罪是既遂犯罪,未根据追缴通知缴税和罚款,其实已经满足犯罪的要件,如果以按逃税罪立案,此时缴纳税款,只能是认定为是量刑的从轻情节,并不能否认犯罪的成立。当然撤案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不一定能够争取得到。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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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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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逃税情况不严重(数额不多)的话,是可以撤案处理的。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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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案后根据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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