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请解析下。
甲于2001年上班,2007年开始交养老保险,2010年8月辞职,现在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交2007年以前保险金,如可以,依据是什么?...
甲于2001年上班,2007年开始交养老保险,2010年8月辞职,现在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交2007年以前保险金,如可以,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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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较为困难。
理论上讲,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猜慧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该条局兆粗规定上看,只有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桐镇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交社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理论上讲,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猜慧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该条局兆粗规定上看,只有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也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桐镇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交社保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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