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两道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方面的
案例五199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
案例五
199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应切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六 原告:张某
被告:某市规划局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同住8号院,马某的房舍坐落在院北,张的房是坐落在院南。二人房舍均系向他人购买,虽有契约等佐证,但无明确四周界限。两家房舍东南一条走道,从南至北通向大街。1986年,马某在其南房前东侧建有一间厨房。1994年,马某因其厨房失火被毁,便向被告市规划局提出重建申请。同年5月,在被告主持下,马某与东邻和后院邻居达成协议,允许马某在保证扩宽走道前提下建厨房。同月,被告批准马某减少3平方米面积,在原基地上建小厨房,并向马颁发了《市规个建字(1994)第101号许可证》。据此,张某以被告批准马建厨房侵犯了其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1 起诉人张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 法院该不该受理本案? 展开
199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应切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六 原告:张某
被告:某市规划局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同住8号院,马某的房舍坐落在院北,张的房是坐落在院南。二人房舍均系向他人购买,虽有契约等佐证,但无明确四周界限。两家房舍东南一条走道,从南至北通向大街。1986年,马某在其南房前东侧建有一间厨房。1994年,马某因其厨房失火被毁,便向被告市规划局提出重建申请。同年5月,在被告主持下,马某与东邻和后院邻居达成协议,允许马某在保证扩宽走道前提下建厨房。同月,被告批准马某减少3平方米面积,在原基地上建小厨房,并向马颁发了《市规个建字(1994)第101号许可证》。据此,张某以被告批准马建厨房侵犯了其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1 起诉人张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 法院该不该受理本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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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1)本案中乡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因此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乡政府根据其发布的文件,对38个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http://bbs.edu999.com/thread-46883-1-31.html
六
1、符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马某建厨房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2、不该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1)本案中乡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因此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乡政府根据其发布的文件,对38个个体工商户的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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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符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某认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批准马某建厨房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具备原告资格。
2、不该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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