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请教会计高手个问题:
比如,工厂用了500万取得一块地50年的使用权,其中1/5用地用来建造了厂房等。那么100万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随同建造成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00万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
比如,工厂用了500万取得一块地50年的使用权,其中1/5用地用来建造了厂房等。那么100万的土地使用权应该随同建造成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00万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可是,厂房的折旧年限是20年。这时当20年后厂房报废了,相应的固定资产(包含100万的土地价值)余额应当是“0”。但是按照50年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这100万的土地还有30年可以使用,总不能说这30年中100万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价值了吧,这个怎么处理比较适当呢?有空的时候指点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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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 应该是分开核算的 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售的
(2)企业外够的房屋建筑物,但支付的价款不能在土地和房屋之间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统一确认计量。
(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售的
(2)企业外够的房屋建筑物,但支付的价款不能在土地和房屋之间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统一确认计量。
追问
谢谢你的指点。大型的机器有这个分项计提折旧的后续计量。但是房屋建筑物我不清楚是不是也可以这么计量。如果分开计提折旧的话符合新的会计制度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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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说法,土地和地上建筑应当分别核算,取得的土地计入“无形资产”按使用年限(50年)进行摊销,地上建筑计入“固定资产”按其使用年限(20年)计提折旧。
厂房在建其间所占用土地(你说的100万那部分)的摊销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其余部分(剩余的400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待厂房建好之后如为生产用,那么地上建筑折旧和所占土地的摊销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转入成本;如果是办公用,那么就计入“管理费用”,地上房屋到达使用年限后停止折旧,土地使用权因未到达使用年限,继续摊销。
总之,按照2006年2月15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地上建筑和土地分开进行核算。
厂房在建其间所占用土地(你说的100万那部分)的摊销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其余部分(剩余的400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待厂房建好之后如为生产用,那么地上建筑折旧和所占土地的摊销计入“制造费用”然后转入成本;如果是办公用,那么就计入“管理费用”,地上房屋到达使用年限后停止折旧,土地使用权因未到达使用年限,继续摊销。
总之,按照2006年2月15日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地上建筑和土地分开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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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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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不能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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