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荣立个人二等功有什么待遇?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
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不受年度奖励比例限制。
扩展资料:
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1、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2、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吊唁。
4、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获得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3、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原奖励批准机关审批。必要时,原奖励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个人发放。
评选要求:
1、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2、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二等功
第三十条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两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