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民法案例:

甲在其母亲病危逝世前为了让母亲得到安慰让她开心,答应将自己所有的一件东西赠与甲的兄弟乙,但他并不是真心赠与,只是为让其母亲高兴,乙也知道甲并非真心赠与。甲母逝世后,甲反悔... 甲在其母亲病危逝世前为了让母亲得到安慰让她开心,答应将自己所有的一件东西赠与甲的兄弟乙,但他并不是真心赠与,只是为让其母亲高兴,乙也知道甲并非真心赠与。甲母逝世后,甲反悔。问:
1、乙是否有权要求甲赠与该物?
2、如果甲在答应其母亲时,已将该物交给乙,乙是否取得该物所有权?
3、乙取得该物后将其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谁取得该物所有权?甲可否向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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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opaoxiaoben
2011-03-18 · TA获得超过668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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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该赠与合同被公证外,如果甲没有交付赠与物前反悔,则乙没有权要求赠与物。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除被公证和公共福利、救灾、抗险等外,赠与人没交付增与物前有权撤消赠与合同。
2.如果甲答应母亲时,已将该物交于乙,则乙取得该物所有权。
赠与合同,如果赠与物交付受赠人的,受赠人即取得受赠物的所有权。
3.乙取得该物后将其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则丙取的该物所有权,除赠与物,受赠人不得转卖第三人是赠与合同的附议条件外;甲不能向乙主张权利。
赠与合同可以附加条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
最后注意,如果甲能证明:(赠与合同是与乙之间的一场善意谎言,而乙当初也表示支持甲的行为。)则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成立,赠与物的所有权始终为甲所有。 但丙与乙之间的交易我认为有两种看法:
1.照民法通则,乙没有物的处分权,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如果甲追认,则合同成立,否则无效。
2.依照合同法,乙与丙买卖价格合理公道,丙可以善意取得制声张权利,取得物的所有权,而甲的损失可以向乙提出赔偿。
星空下的牛
2011-03-18 · TA获得超过50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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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答复你了。
1、乙有权要求甲履行赠与。但是赠不赠与就是甲的问题了。
2、按照第二个问题,乙已经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3、按照第三个问题,所有权已经是丙的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甲如果有跟乙确定了不能转让给别人的话,可以向乙主张,如果没有的话,够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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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外面的世界
2011-03-18 · TA获得超过56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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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在赠与物转移前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 没有取得。尽管甲实际交付了赠与物,但是双方没有赠与与实际接收的合意,乙接收该物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3. 丙取得,使用善意取得,前提是价格合理和正常买卖。甲因此收到的损失可以像乙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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