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材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是不是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就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是不是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就是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起诉人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吗? 展开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是不是也适用于民事案件?就是说“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起诉人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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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没有辩护人,只有诉讼代理人。原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
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典型案例:
2007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
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杨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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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案件中律师出现的称呼为--代理人。不仅仅律师可以,案件当事人也有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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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没有辩护人,只有诉讼代理人。原被告都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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