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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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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经营权和外贸代理制
1.出口:
货主没有出口的权力,故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此项出口业务,其收益为佣金。
2.进口:
用户没有进口权,故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其收益为佣金。
注:①代理: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从事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外贸中的代理不符合此代理概念
②大陆法中有 直接代理:以本人名义 ,所以我国外贸中的代
间接代理:以代理人名义 ,
理属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若合同出现问题,第三方向代理人追索,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向本人索赔。但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存在信誉问题,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往往又不签署合格的委托协定,所以外贸公司向国内货主或用户索赔时很困难。故外贸公司的风险是整个交易的风险,而收益仅为佣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1.出口:
货主没有出口的权力,故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此项出口业务,其收益为佣金。
2.进口:
用户没有进口权,故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其收益为佣金。
注:①代理: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方从事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外贸中的代理不符合此代理概念
②大陆法中有 直接代理:以本人名义 ,所以我国外贸中的代
间接代理:以代理人名义 ,
理属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若合同出现问题,第三方向代理人追索,代理人根据委托协议向本人索赔。但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存在信誉问题,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往往又不签署合格的委托协定,所以外贸公司向国内货主或用户索赔时很困难。故外贸公司的风险是整个交易的风险,而收益仅为佣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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