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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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不具备同等效力的。工程项目部系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组织,其地位相当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项目部的职权只是公司职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通俗的说,项目部的职权包含于公司的职权,公司的职权包含项目部的职权。比如,一个公司可能同时承包了两个工程,一般针对每个项目成立一个项目部,公司对这两个工程合同都有履行和管理的权利,而每个项目部只是针对其特定的工程来行使职权。虽然,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和公司的职权范围不一样,但两者之间有重合的地方,这个重合就在于对特定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所以,在所有承包人文件上仅盖项目部章对于发包人来说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
其次,由于公司公章的特殊性,公司规模较大承包人下设的项目部一般不能任意使用公司公章,所以我们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向其出具对工程项目部的书面特别授权文件,并且说明该工程项目章在特别授权范围内具有与公司公章相同的效力。一方面,在商务谈判时提出此类要求,由于并不涉及工程商务内容,可能较易为承包人所接受;另一方面,这一方式较为合理的应对了上述法律风险。上述方法可供各位读者参考。
莳柒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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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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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

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

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扩展资料: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与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为。

管理制度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 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 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 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 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 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 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 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 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 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 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 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 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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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肯定的是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2)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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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章与企业公章在某一工程项目上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如果该工程项目部章是经你公司授权(书面)而刻制的,且授权内容明示为适用工程项目的,那该印章与你公司企业公章在该工程项目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如果该员工在与材料商签订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出示了自己的工作证、名片等可以让对方认为其确实是你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的话,那就构成了表见代理,该员工的做法对于材料商而言即你公司的做法。你公司是要对此承担责任的。如果公司因此产生损失的,你公司可以向该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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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亲想爱你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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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会相应备一枚项目部章。请问:(1)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效力?有哪些方面该项目部章能替代公司公章,在哪些方面不能代替?(2)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保修期届满之日?(1)可以肯定的是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工程项目部是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对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2)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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