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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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怀逸兴壮思飞欲上青天揽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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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2、事前筹划原则,3、目标性原则,4、全局性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题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题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贱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泛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合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题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业务一经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跟着而来,此时作筹划,无非就是改变原有的一些单证
,业务履行的时间、地点、计价方式或编制虚假业务,都难避开偷漏税之闲,假的东西是跟本经起税务部门检查的,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题下降低企业税负。
三、目标性原则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的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举个简单例子:如有些企业为增大销售,与客户签订合同达到多少销售额,年度奖励经销商销售额的百分之几,这个百分之几本是经销商的利润,合同一签,则变为企业销售费用,其产生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只要将这一政策在合同中规定为价格执让,并将这一政策体现在企业销售发票中,增值税就转移出去了,既合理,也合法,还达到降低税负目标。
四、全局性原则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较高的工作,它是受国家税法保护的,企业应在这几个原则指导下,合法进行避税,不能为降低税负而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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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2007
行业观察员

2018-07-26 · 为您解答财税疑问,专注税收政策法规。
龙泉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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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 纳税人都积极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 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企业进行纳 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是在不违犯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 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 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

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 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 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践踏,各种偷漏税行为是国家 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 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 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 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税的事项。 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 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这就要求 纳税筹划的当事人应熟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只有在懂法、守法 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 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 先,向国家缴纳税收在后,这就为我们的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 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 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 务发生,应税收入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 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 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 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 法律事实来决定。

(3)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地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 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 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 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 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 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 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 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 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 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 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 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 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4)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 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 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 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 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 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 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 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 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 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 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 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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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刺暗袭3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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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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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所以许多纳税人都乐于进行筹划。但是,如果纳税人无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根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事前筹划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理论家孙子说: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意思是说:开战之前就预见能够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胜利条件充分;开战之前就预见不能取胜的,是因为筹划不周,胜利条件不足。筹划周密、条件充分就能取胜;筹划疏漏、条件不足就会失败,更何况不作筹划、毫无条件呢?人们根据这些观察,谁胜谁负也就显而易见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保护性原则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涉及的应纳税款额在10万元以上。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经济原则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适时调整的原则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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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Fung
2018-08-03 · 百度知道日报特约作者。
Marco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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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纳税筹划的性质和特点,我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事前筹划原则 2)保护性原则 3)经济原则 4)适时调整的原则。利用航信软件“懂税的ERP”进行纳税筹划,可有效帮助企业遵循这些原则,规避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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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谨凌书萱
2019-02-15 · TA获得超过102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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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以下几点: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
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
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负担。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
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就是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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