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入苏州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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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市各市(县)、区的申请者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审议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书法、篆刻团体以及各市(县)书法家(或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书法、篆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市各市(县)、区的申请者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审议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苏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书法、篆刻团体以及各市(县)书法家(或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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