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鄞州区征兵有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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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夏季征兵优惠政策汇总
考试加分优惠政策:
一、在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志愿者考试中,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选拔西部计划志愿者时可参加单独招录,但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也可参加非单独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冀征【2013】37号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③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冀征【2013】3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冀征【2013】34号
优先聘用优惠政策:
一、退役的新生、本专科高校在校生、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均可在招聘当年享受一下优惠政策:①全省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②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招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大学生退役士兵。③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④本一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为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冀征【2013】41号
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2013年至2014年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依法列入定向考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职位的对象。认真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吸引、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大学生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或聘用。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全国“985”高校、“211”高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一批录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在军事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考录为公务员后,表现突出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拔任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报名参加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可直接特聘办理有关手续。
——冀办发【2013】25号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计划时,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用于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门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5%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三等功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3%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3、在部队服役满12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冀征【2013】33号
退役后补助政策:
一、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三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加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情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末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冀民【2012】99号
学费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指普通高校大学生,是指我省范围内的省、部属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有: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二)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高校大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冀征【2013】34号
家庭优待政策: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冀民【2012】98号
复学优惠政策:
一、在校学习的二本以上统招生或保送生在驻校选培办公布选拔国防生信息后,可参加申请,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在复学毕业后可参加毕业当年的毕业生入伍选拔,经部队综合考核评估后,符合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与其军队签订接收协议,且在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筛选淘汰。下达任职命令后,享受军官待遇。——冀征【2013】36号
二、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②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完成专科阶段教育、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③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冀征【2013】34号
考试加分优惠政策:
一、在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志愿者考试中,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选拔西部计划志愿者时可参加单独招录,但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也可参加非单独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冀征【2013】37号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③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冀征【2013】3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冀征【2013】34号
优先聘用优惠政策:
一、退役的新生、本专科高校在校生、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均可在招聘当年享受一下优惠政策:①全省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②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招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大学生退役士兵。③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④本一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为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冀征【2013】41号
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2013年至2014年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依法列入定向考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职位的对象。认真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吸引、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大学生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或聘用。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全国“985”高校、“211”高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一批录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在军事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考录为公务员后,表现突出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拔任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报名参加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可直接特聘办理有关手续。
——冀办发【2013】25号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计划时,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用于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门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5%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三等功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3%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3、在部队服役满12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冀征【2013】33号
退役后补助政策:
一、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三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加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情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末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冀民【2012】99号
学费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指普通高校大学生,是指我省范围内的省、部属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有: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二)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高校大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冀征【2013】34号
家庭优待政策: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冀民【2012】98号
复学优惠政策:
一、在校学习的二本以上统招生或保送生在驻校选培办公布选拔国防生信息后,可参加申请,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在复学毕业后可参加毕业当年的毕业生入伍选拔,经部队综合考核评估后,符合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与其军队签订接收协议,且在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筛选淘汰。下达任职命令后,享受军官待遇。——冀征【2013】36号
二、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②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完成专科阶段教育、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③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冀征【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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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加分优惠政策:
一、在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志愿者考试中,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选拔西部计划志愿者时可参加单独招录,但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也可参加非单独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冀征【2013】37号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③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冀征【2013】3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冀征【2013】34号
优先聘用优惠政策:
一、退役的新生、本专科高校在校生、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均可在招聘当年享受一下优惠政策:①全省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②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招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大学生退役士兵。③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④本一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为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冀征【2013】41号
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2013年至2014年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依法列入定向考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职位的对象。认真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吸引、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大学生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或聘用。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全国“985”高校、“211”高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一批录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在军事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考录为公务员后,表现突出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拔任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报名参加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可直接特聘办理有关手续。
——冀办发【2013】25号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计划时,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用于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门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5%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三等功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3%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3、在部队服役满12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冀征【2013】33号
退役后补助政策:
一、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三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加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情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末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冀民【2012】99号
学费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指普通高校大学生,是指我省范围内的省、部属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有: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二)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高校大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冀征【2013】34号
家庭优待政策: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冀民【2012】98号
复学优惠政策:
一、在校学习的二本以上统招生或保送生在驻校选培办公布选拔国防生信息后,可参加申请,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在复学毕业后可参加毕业当年的毕业生入伍选拔,经部队综合考核评估后,符合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与其军队签订接收协议,且在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筛选淘汰。下达任职命令后,享受军官待遇。——冀征【2013】36号
二、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②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完成专科阶段教育、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③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另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全国征兵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根据兵役法规定,从本次征兵开始,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退伍时间为八月底九月初,正式通知以陆续下达各单位。
一、在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志愿者考试中,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选拔西部计划志愿者时可参加单独招录,但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也可参加非单独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冀征【2013】37号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③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冀征【2013】34号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冀征【2013】34号
优先聘用优惠政策:
一、退役的新生、本专科高校在校生、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均可在招聘当年享受一下优惠政策:①全省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②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招聘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大学生退役士兵。③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④本一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立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为烈士子女或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冀征【2013】41号
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2013年至2014年从我省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以及当年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依法列入定向考录公务员、聘用事业单位职位的对象。认真落实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对大学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吸引、鼓励优秀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大学生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录或聘用。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全国“985”高校、“211”高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一批录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在军事科研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考录为公务员后,表现突出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优先选拔任用;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由用人单位直接选聘就业;报名参加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的,可直接特聘办理有关手续。
——冀办发【2013】25号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计划时,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用于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报考专门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5%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2、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以及在部队服役期间,平时荣立三等功奖励的,按照笔试成绩总分值3%的标准加分计入笔试成绩;
3、在部队服役满12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冀征【2013】33号
退役后补助政策:
一、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三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加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情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末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冀民【2012】99号
学费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所指普通高校大学生,是指我省范围内的省、部属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有: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二)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高校大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冀征【2013】34号
家庭优待政策: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冀民【2012】98号
复学优惠政策:
一、在校学习的二本以上统招生或保送生在驻校选培办公布选拔国防生信息后,可参加申请,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在复学毕业后可参加毕业当年的毕业生入伍选拔,经部队综合考核评估后,符合标准条件的,优先推荐与其军队签订接收协议,且在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期间实行全程筛选淘汰。下达任职命令后,享受军官待遇。——冀征【2013】36号
二、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享受以下就学优惠:①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②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完成专科阶段教育、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③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另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全国征兵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根据兵役法规定,从本次征兵开始,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退伍时间为八月底九月初,正式通知以陆续下达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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