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公车办公事出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我驾驶厂里的电动三轮车给厂里去买东西,撞了一个电动自行车,交警判定我全责,我一开始已经向伤者垫付了四千余元医药费,现在交警让我再给伤者四千七百元了事。我工作的厂子也不管我...
我驾驶厂里的电动三轮车给厂里去买东西,撞了一个电动自行车,交警判定我全责,我一开始已经向伤者垫付了四千余元医药费,现在交警让我再给伤者四千七百元了事。我工作的厂子也不管我,现在交警让我去签责任认定书,怎么办?这些费用应不应该由厂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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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回答
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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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能证明是办公出的事故,厂里就要负责的因为你是因工出的事故如果厂里不想出钱,建议你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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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对外你们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次,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定你的职员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你向受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职员追偿;最后,具体赔偿多少要看受害人的户口是城镇还是农村、是否有需要抚养或赡养的家庭成员等来确定。如有不清楚,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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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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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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