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网吧需不需要向辖区派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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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6-2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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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网吧要接受公安机关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在设立时要去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备案。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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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其执法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但《人民警察法》的全部条款当中没有关于公安机关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
公安部的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68条第2款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显然,由于网吧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属于 “企业”的范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网吧)。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何况网吧并非法定的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到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无法律依据,或者说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登记事项是网吧经营活动的的惟一内容,由主管部门即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岂能由警察来监管?
套用赵本山小品中的台词来结束本文: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这个可以有(因为老百姓不懂,他们敲诈网吧老板)。这个真没有(因为无法可依)。
总结:派出所无权对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更加无权对网吧作出处。
所以,派出所来查网吧,目的是为了来收“好处费”或“保护费”,属于敲诈勤索。这是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市民感无赖,又没办法。
公安部的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68条第2款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显然,由于网吧通常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属于 “企业”的范畴。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包括网吧)。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赋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何况网吧并非法定的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特种行业。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到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无法律依据,或者说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条第二款的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登记事项是网吧经营活动的的惟一内容,由主管部门即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岂能由警察来监管?
套用赵本山小品中的台词来结束本文:有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这个可以有(因为老百姓不懂,他们敲诈网吧老板)。这个真没有(因为无法可依)。
总结:派出所无权对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更加无权对网吧作出处。
所以,派出所来查网吧,目的是为了来收“好处费”或“保护费”,属于敲诈勤索。这是我们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市民感无赖,又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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