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个人如何办理失业证 ?
我从单位离职,手里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劳动合同一份。这样我个人就可以到延吉路办理失业证了么?还是需要先提档么?(我的档案...
我从单位离职,手里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劳动合同一份。这样我个人就可以到延吉路办理失业证了么?
还是需要先提档么?(我的档案就放在延吉路人力资源市场。) 展开
还是需要先提档么?(我的档案就放在延吉路人力资源市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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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街道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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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市市内四区户籍职工,与五市三区单位终止、解决劳动合同后,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 、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
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持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交纳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职工个人档案及经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确认个人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原单位书面通知15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登记。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原单位原因未通知到失业人员本人而造成逾期登记的,由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登录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做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业务后,携带职工个人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失业人员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解聘备案并审核职工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
②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上述材料,若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还应同时携带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失业保险基金转移单》,市内四区户籍人员到市人力资源市场、五市三区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个人的解聘备案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③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个人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
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 、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
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于7日内持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交纳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职工个人档案及经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章确认个人缴费时间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确认手续。经确认后,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接到原单位书面通知15日内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失业证》,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不办理失业登记。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原单位原因未通知到失业人员本人而造成逾期登记的,由原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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