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个经济法的问题!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乙是15岁的学生,是丙的亲戚。丁是甲的哥哥,是当地国税局副处级干部。五人于2010年8月1日在当地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其中乙是15岁的学生,是丙的亲戚。丁是甲的哥哥,是当地国税局副处级干部。五人于2010年8月1日在当地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罐头的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白云罐头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当地市场北路201号
(2)经营范围为罐头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0万元,于2010年4月2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 若有亏损则除丁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戊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戊持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后工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甲,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登记。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某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A为该企业的总经理,执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但是,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超过5万则必须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后来A在一次展会上擅自作主与某钢材公司签订了9万元的合同。
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展开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白云罐头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当地市场北路201号
(2)经营范围为罐头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0万元,于2010年4月2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 若有亏损则除丁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戊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戊持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后工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甲,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登记。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某合伙企业在其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A为该企业的总经理,执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但是,签订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超过5万则必须与其他合伙人商量。后来A在一次展会上擅自作主与某钢材公司签订了9万元的合同。
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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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和丁不能作为出资人
有效,对方有理由相信A是有权签订合同的人,而且也没有外部特征显示对方知道A没有这么大的权限。同时,A所在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内部规定对抗合同相对人,但是可以追究A的责任
有效,对方有理由相信A是有权签订合同的人,而且也没有外部特征显示对方知道A没有这么大的权限。同时,A所在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内部规定对抗合同相对人,但是可以追究A的责任
追问
能告诉我第二题吗?
追答
第一题:
首先,乙丁不能做出资人
其次,合伙企业不能叫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8月1日的协议为啥要4月之前交付资金?是写错了么?
第四,企业解散的时候,要先清算,通知债权人,在这些内容之后才能由出资人回收出资
第二题:
合同有效,对方有理由相信A是有权签订合同的人,而且也没有外部特征显示对方知道A没有这么大的权限。同时,A所在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内部规定对抗合同相对人,但是可以追究A的责任 。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钢材公司明知道A无权签订合同还要与之订立合同,那么合伙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最后,严格说来,这个问题都不属于学科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属于民商法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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