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有11年,08年的合同在2011年3月底到期,3/21公司通知到期后,不再签无固定合同,故请问有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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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等于幸福吗
2011-03-22 · TA获得超过263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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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以前回答的另外一个网友的问题,可参考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6151091.html
  你已经超过10年工龄,单位应该去年和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起期没有止期,如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用人方不得解约;”
  如果单位解除合同,付你经济补偿金=上年平均工资X你的实际工龄满1年1个月。
  如-----
  1、你上年月平均工资=3000;12个月工资相加除以12=平均
  2、11年工龄=11月;不足1年的按12除以月份
  3、经济补偿金=3000X11

  另外,你毕竟干了11年,我个人觉得你还可以争取多要一点,要求另外给一些补偿金。比如提出重新找工作给一些补助;家在外地,终止合同回老家,补助一些路费等,争取一下有比没有好,不给就算了。
  当然,这要看所在企业的领导态度了。

  《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起期没有止期,如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用人方不得解约;
  如你单方面提出解约,没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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