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个朝代一年税收多少
各个朝代税制不一
据说宋朝最高时的税收一年有钱一亿六千多万贯,但折合白银却很少。
明清大量海外白银流入,折合的白银增多。
明朝税收一年是400万两白银,清朝一年的税收是5000万两到7000万两,
因为宋朝是全部收上来再派发给地方,明朝是地方保留”所需“的部分然后上次国库。而且到了最后,明太祖朱元璋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一亿两千万亩),征粮2950万石,下旨“永不起科”。
明朝的商税原先是30取1,也就是3.3%。后来明朝皇帝与内阁考虑减轻国用以减少百姓负担,万历时降到了1.5%。小生意、小商小贩、年营业额在40两白银也就是在营业额少于26432元以下的免税。
结果到后期,一个耕地面积十亿亩以上,人口接近二亿的国家,赋税收入居然少到连招募二十万真正有战斗力的精兵都做不到。
明代的税收过低,农业税低,商业税更低
明代的税收几乎在二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增加(实际上是不断减少,农业税减少,商业税减少的更多)
明代晚期人们对任何一次增税的行为都叫苦连天,以至当政府试图增加赋税时阻力重重
秦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15亩)土地缴纳饲草3石(120斤左右,每个朝代有出入,差比诶不大),禾秆2石。
汉
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不过总体税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有文景之治。
魏晋南北朝
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一匹十丈33.33米)、绵二斤。
晋武帝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每亩租八升。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
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
对富户家赀满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 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见租庸调)。
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见两税法)。
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10斤左右),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
明代的税收,相较于前几朝,是轻了很多。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之家,对底层的农民比较体贴。
朱元璋定的税收制度,都是以粮食为标准的,这一点一直到明朝灭亡都没有改变。洪武年初,朱元璋定天下税制,征3500万石左右,后来又慢慢向下调整,中间一度也减免过某地区的税赋然后恢复,但总体是下调的,到了最后定天下税亩八百万余顷,征粮2950万石,太祖因此很满意,下旨“永不起科”。
到了永乐朝,由于需要下西洋征蒙古等需求,成祖改可以实物征收(实物之前就有,但成祖改动的规模比较大),并且成祖迁都以后,南方五省的核定八百万石税征中有四百万石京运。
英宗朝,把八百万石中除京运的四百万石外其余的四百万核定成“金花银”。
太祖最早定的是军备是军屯制,曾有“吾养兵百万,不费民间一钱”的说法,这话也遭后世相当的诟病。军屯制之初,便有不足之处,因此以“开中法”打补丁。“开中法”后来又不断被“占窝”,所以九边的军需就需要京运,于是产生了年例银。到辽事兴起时,京收不足,就不得不开始征辽饷(万历四十六年)。
张居正的改革,把原来太祖定的税制里,后世逐年增加的各种附加税以及赋役全部编成一种税制,这就是“条编”法,也称“一条鞭”。并且张居正极力促成折银征收,到他死之前,国家已有九成税收折银。但是张居正死后,基本上所有的制度全部被否定。于是又是实物征收等各种恢复以前的税制。
到天启年间,京运的太仓银、金花银、各种实物加在一起,大概粗略的估计仍有一千多万两,另外还有数百万两辽饷,由于各地区的截留,辽饷其实到京才不到两百万两。
崇祯初,对辽饷进行了调整,先是从六百多万,调整到520万,但是后来又增加。另外又加派了“练饷”和剿饷“,三饷每年大概一千六百多万两。加上原来的税收,大概一年的收入超过三千万两(实物征收因为没有价格表,也无法估值,只能大概估算一千多万)。
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见摊丁入地)。
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