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暖季未结束(3月15日前),交取暖费,被告知因超过12月31日,要收取滞纳金。北京市政府有此规定吗?
因拒交滞纳金,并向开发商要依据,他们拿出一纸合同说,有条款。而我们从来未与其签订过合同,也从未见过所谓的合同。这不是强盗吗?要抢你的钱,你不给,强盗拿出一纸说你违约,要收...
因拒交滞纳金,并向开发商要依据,他们拿出一纸合同说,有条款。而我们从来未与其签订过合同,也从未见过所谓的合同。这不是强盗吗?要抢你的钱,你不给,强盗拿出一纸说你违约,要收你的违约金。
这是在密云县发生的事,大家对此非常不满。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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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2010年4月1日,实施新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规定,供暖企业与采暖单位(人)需签订供热合同,办法中没有规定收取滞纳金条款,但建议查看你们与供热企业的合同规定;
2、根据新版供暖合同规定,采暖家庭应于当年5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当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无故拖延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因此,供热企业要求你交纳滞纳金是合法的。
2、根据新版供暖合同规定,采暖家庭应于当年5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当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无故拖延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因此,供热企业要求你交纳滞纳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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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让他拿出合同,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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