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误工时间以及误工费标准怎么确定?
我的轿车出了交通事故,我主要责任,对方小腿胫腓骨骨折,第一次住院费用我全部垫付,想和对方调解,一次性处理。我的车是全险(交强+10万三责+不计免赔+车损)。1.对于后期的...
我的轿车出了交通事故,我主要责任,对方小腿胫腓骨骨折,第一次住院费用我全部垫付,想和对方调解,一次性处理。我的车是全险(交强+10万三责+不计免赔+车损)。
1.对于后期的误工、营养、护理等这些时间怎么确定,误工时间定几个月算合理合法?从什么时间起算?国家有标准吗?具体怎么规定?参照什么文件定的?
2.对方无固定职业,农村户口,每天的误工费和营养费、护理费又是什么标准?是按当地的上年度平均人口收入计算吗?
3.我想一次性了结此事,第那二次住院(取钢板)的费用又如何确定?我这边保险公是说要想一次性解决,那第二次的住院费用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国家或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吗?
4.假如两次医疗费用和误工、营养等加一起总额是3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是不是在交强险额度1万以内全付,超出部分2万在三责险里按比例承担?也就是说对方也要承担2万的30%(假定交警认定对方承担30%责任),是这样理解吗?
本人新手,刚买车3月,处理这事没经验,请教高人指点,不甚感激!
对方是摩托车,无驾驶证,无保险。伤者为驾驶摩托车本人一人。我本想认个全责,让我的保险全部承担,让对方少受点损失,但担心认全责后对方纠缠不休。十分纠结。 展开
1.对于后期的误工、营养、护理等这些时间怎么确定,误工时间定几个月算合理合法?从什么时间起算?国家有标准吗?具体怎么规定?参照什么文件定的?
2.对方无固定职业,农村户口,每天的误工费和营养费、护理费又是什么标准?是按当地的上年度平均人口收入计算吗?
3.我想一次性了结此事,第那二次住院(取钢板)的费用又如何确定?我这边保险公是说要想一次性解决,那第二次的住院费用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国家或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吗?
4.假如两次医疗费用和误工、营养等加一起总额是3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是不是在交强险额度1万以内全付,超出部分2万在三责险里按比例承担?也就是说对方也要承担2万的30%(假定交警认定对方承担30%责任),是这样理解吗?
本人新手,刚买车3月,处理这事没经验,请教高人指点,不甚感激!
对方是摩托车,无驾驶证,无保险。伤者为驾驶摩托车本人一人。我本想认个全责,让我的保险全部承担,让对方少受点损失,但担心认全责后对方纠缠不休。十分纠结。 展开
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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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一方胫腓骨骨折,次责。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伤者构成伤残等级,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误工费、护理费等也是有赔偿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即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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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方有责任你就别领责任,否则超过交强险部分你得全部承担,而且据我所知所有的保险公司三者险部分理赔是赔不全的,你主动领责任的行为有骗保的嫌疑在里面,建议不要给自己找事,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也会出险的,对事故有记录,你扩大的损失,到时理赔麻烦。
其次就赔偿问题,由于对方是小腿胫腓骨骨折,且不知道是否构成伤残,因此一次性处理有难度,你有保险公司,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你们到法院处理,不要私下调解,否则还是理赔比较难,经过法院可以三方一起调解,有你和对方还有你的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核算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对你来说没有任何损失,由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你最省事。
1.对于后期的误工、营养、护理等这些时间怎么确定,误工时间定几个月算合理合法?从什么时间起算?国家有标准吗?具体怎么规定?参照什么文件定的?
答:误工、营养费、护理费等参照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病例或者鉴定结论。
2.对方无固定职业,农村户口,每天的误工费和营养费、护理费又是什么标准?是按当地的上年度平均人口收入计算吗?
答:护理费、营养费各地标准不一,是不分户口性质的,误工费依照受害人的工资平均收入计算。
3.我想一次性了结此事,第那二次住院(取钢板)的费用又如何确定?我这边保险公是说要想一次性解决,那第二次的住院费用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国家或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第二次手术由于没有发生,无法确定医疗费用和护理、误工期限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没有票据的部分,不建议你一次性处理,否则你很难理赔。
4.假如两次医疗费用和误工、营养等加一起总额是3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是不是在交强险额度1万以内全付,超出部分2万在三责险里按比例承担?也就是说对方也要承担2万的30%(假定交警认定对方承担30%责任),是这样理解吗?
答:是的,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你们双方各自按责任比例承担,你赔偿以后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
其次就赔偿问题,由于对方是小腿胫腓骨骨折,且不知道是否构成伤残,因此一次性处理有难度,你有保险公司,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你们到法院处理,不要私下调解,否则还是理赔比较难,经过法院可以三方一起调解,有你和对方还有你的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核算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对你来说没有任何损失,由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你最省事。
1.对于后期的误工、营养、护理等这些时间怎么确定,误工时间定几个月算合理合法?从什么时间起算?国家有标准吗?具体怎么规定?参照什么文件定的?
答:误工、营养费、护理费等参照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病例或者鉴定结论。
2.对方无固定职业,农村户口,每天的误工费和营养费、护理费又是什么标准?是按当地的上年度平均人口收入计算吗?
答:护理费、营养费各地标准不一,是不分户口性质的,误工费依照受害人的工资平均收入计算。
3.我想一次性了结此事,第那二次住院(取钢板)的费用又如何确定?我这边保险公是说要想一次性解决,那第二次的住院费用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国家或保险公司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第二次手术由于没有发生,无法确定医疗费用和护理、误工期限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赔偿没有票据的部分,不建议你一次性处理,否则你很难理赔。
4.假如两次医疗费用和误工、营养等加一起总额是3万,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是不是在交强险额度1万以内全付,超出部分2万在三责险里按比例承担?也就是说对方也要承担2万的30%(假定交警认定对方承担30%责任),是这样理解吗?
答:是的,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你们双方各自按责任比例承担,你赔偿以后就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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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时间医院开假条,月收入单位开证明。问题太多,可以直接电话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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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日期按照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或实际收入计算,可以参照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医疗费用应按照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为准。擅自购买的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一般不用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期限确定。二次住院费用为必然发生时,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赔偿,或者到时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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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要在先行赔付交强险应当赔偿的金额之后,再按照比例分担赔偿责任,一般是70%、30%分担,在损害赔偿调解时,交警也会这样建议。
对于后期的医疗、误工、营养费用等,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你们双方可以听取医疗部门的意见。
对方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方法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规定不同,按照你们那里的标准计算就行了。
如果你想一次性了结,二次手术费用可以请医疗部门评估,至于是不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据我所知,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有这个规定,可以参考。
你的第四点理解是正确的。
对于后期的医疗、误工、营养费用等,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你们双方可以听取医疗部门的意见。
对方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是指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方法相同,住院伙食补助费各地规定不同,按照你们那里的标准计算就行了。
如果你想一次性了结,二次手术费用可以请医疗部门评估,至于是不是按第一次费用的30%计算,据我所知,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有这个规定,可以参考。
你的第四点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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