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财富是不是非法集资?
汇中财富是独立第三方财富管理企业,总部位于北京CBD,目前,已相继在天津、成都、郑州、武汉、青岛、西安、上海等地开设8个区域总部,并在71多个城市建立营销与服务网络。
汇中财富引入国际领先的“个人对个人”借款咨询和财富管理服务,并结合中国信用状况,一方面为社会小微人群提供包括借款咨询、协议管理、风险评估、回款管理等服务,另一方面为中产阶层和高净值人群提供债权对接信息匹配、资产配置等专业的财富管理服务。
汇中财富与众多的银行,信托等业内著名金融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普华永道”、“大成国际”等国际企业具有深度合作。
汇中集团常务副总裁蒋竹衡女士(右)与汇中财富副总裁王凤至女士(左)接受采访
汇中财富自2013年成立至今,其快速良好的发展势头,持续获得行业与媒体的广泛关注。此次媒体开放周的设立,正是创造了媒体与企业间零距离接触的机会,增进企业与媒体间的互相交流,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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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截止2018年10月7日,汇中财富没有判定为非法集资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汇中财富,是一家由P2P、互联网金融及基金三大业务板块组成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7日,注册资金10007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3层2701内01号。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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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即”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显示该企业为正常开业状态,2018年10月8日因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所以截止2018年10月7日没有判定为非法集资。之后需要等待该企业提供正确的住所等信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才能判定是否为非法集资
截止2018年10月7日,汇中财富没有判定为非法集资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汇中财富,是一家由P2P、互联网金融及基金三大业务板块组成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7日,注册资金10007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3层2701内01号。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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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在国家公示系统首页输入”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点击搜索
三、等待搜索结果出来,在页面下方显示即”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点击企业名称
四、显示该企业为正常开业状态,2018年10月8日因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所以截止2018年10月7日没有判定为非法集资。之后需要等待该企业提供正确的住所等信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才能判定是否为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