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利用水资源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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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目录》中指出了六大类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它们分别是: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等多达几百种。
如果企业按照《目录》中的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按照《目录》中的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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