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3
自去年11月份开展“双打”行动以来,该局按照国家、省、市局的指示精神,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打防结合,扎实开展工作,“双打”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县域经济健康发展。截至2011年6月3日,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 143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20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579户,检查集贸市场20个(次),共查处违法案件52件 ,涉案金额达31.4万元,其中结案24 件,结案案值达 12.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件,涉案金额约3万元,没收假冒伪劣商品价值达10.57万元,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价值达 8 万元。在全社会形成了打假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和违法分子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对 “唐泰克胶囊 ”、“唐永康胶囊”、“壳寡糖胶囊”3种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已结案5件。定期监测,不留死角,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对全县重点区域虚假违法广告开展了整治行动,共没收违法印刷品(传单)广告1220份,驱散发放人员15人次,查封了2户利用讲座形式宣传、销售保健品的健康服务站,对辽中有线电视台、辽中广播电台擅自播发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查处违法医疗机构户外广告1处,取缔涉嫌虚假宣传和夸大疗效店堂广告12个。确定重点,集中整治,开展印刷业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共检查商标印制企业8户,其他印刷品企业26户,对2户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规范在先,常态监管,深入推进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工商所建立了流通领域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台帐和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指导69户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部建立了成品油进、销货台帐,使成品油市场监管常态化、规范化。重点查处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立案查处7件,结案5件,罚款12.5万元。
2016-10-07
可以被用来保健品诈骗,骗那些不明真相的老年人
在北京分设十余个销售区域,以推销保健品方式行骗,数十名老年人受害。今天记者从海淀区检察院了解到,北京龙行天年康健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区域主管等11名管理层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龙行天年康健公司主要经营销售保健品业务,董事长是魏某,总经理于某负责公司全面运作。两名副总经理夏某和张某分别主管几个区的销售。该公司在北京分设十余个销售区域,每个区域设有区域主管、销售员。
按照区域主管给的客户名单,销售员每天给老人打电话,让他们到公司总部听课,并安排专人给老人进行虚假体检。一台简陋的仪器,一端连接电脑,把顾客的姓名、年龄、体重及性别输入电脑,手握仪器后会显示各种指标。这体检结果跟顾客身体状况无关,而跟推广的保健品有关,公司推广的保健品补什么,顾客体检结果就哪儿有毛病。
该公司对外销售数种保健品,包括一氧化氮、骨舒康、御鹿王、壳寡糖、细胞营养液、辅酶Q10、硒锌维片,售价均远高于产品实际价值。截至案发,
该公司诈骗数十名老年人,涉案数额达50万元。
各地工商的案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 423 号
当事人:北京中科惠泽糖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2007070922
法定代表人:刘垒
经查: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5月9日,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对企业及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中科惠泽作为一家以健康产品为主导,以老年养老服务等多元化发展的大型高科技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自创立以来,以改善和提高国民健康与疾病预防水平为己任,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构建多个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开发出一系列具有强大科研背景的高科技产品。”,“国家民政部原副部长、…张文范”、“国家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卫生部原副部长、…张凤楼等领导,曾先后莅临公司指导工作”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是2004年6月2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不是“企业集团”,当事人对企业性质进行了虚假宣传。未与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青岛海洋大学等著名科研机构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与事实不符。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宣传中使用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另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当事人在其发放的《奥利奇善与人体健康》宣传册中, 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适用人群标题下,宣传奥利奇善胶囊功能为:“调节免疫、调节体液酸碱度;抑制癌细胞活性、防止分裂、扩散、转移;调节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增强肝脏功能、有效防止脂肪肝、酒精性肝损伤;防治骨关节病;增殖肠道有益菌、改善胃肠功能;调节内分泌;抗辐射;排除重金属。”在奥利奇善(OLIGOCHITOSAN壳寡糖)享寿健康之星标题中列举了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以宣传奥利奇善胶囊的治疗效果。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奥利奇善胶囊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1)第0039号”,批准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不具有治疗功效。刘传芳、梁世兴、宋淑清、任雅珊、叶秀香、高继贵、姚云、夏德才8位消费者服用奥利奇善胶囊后病情好转或症状消失的案例无相关病历或者其它证明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利用食品广告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其产品的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宣传疗效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食品广告中利用消费者名义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
我局于2015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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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工商广处字〔2015〕120026号
当事人:济南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锋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搞好电台、电视台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电台、电视台搞好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传输广播、电视的节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参与规划管理我市宽带信息网络,负责宽带综合业务建设、多功能开发、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的广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在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播出的“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是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广告费用3920元。
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对济南广播电视台授权委托人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事实及广告费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单位登记情况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广播音频文件1份,并摘录广播内容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的广告费用收费发票1份,广告发布合同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案调查终结后,2015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济工商广告字[2015]第120026号《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济南电视台娱乐频道、生活频道播出的“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金多莱牌银杏丹参壳寡糖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3920元;2、罚款39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将罚款缴到济南市区内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