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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198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拟定)
(一)国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
(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
(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l)私人婚丧庆悼;
(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扩展资料:
1、一般要求。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2、外事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着装应当符合外事活动要求;遇接待国宾仪式或者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连奏有关国家国歌或者有关国际组织会歌。
3、运动赛会。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4、学校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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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
(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
(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l)私人婚丧庆悼;
(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3)商业活动。
(三)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肃立致敬,不得交谈、击节或鼓掌。
(四)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但遇举行接待国宾的仪式和国际性的集会,则可连奏有关国家的国歌。
(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
(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
(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l)私人婚丧庆悼;
(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3)商业活动。
(三)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肃立致敬,不得交谈、击节或鼓掌。
(四)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但遇举行接待国宾的仪式和国际性的集会,则可连奏有关国家的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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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198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拟定)
(一)国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
(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
(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l)私人婚丧庆悼;
(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3)商业活动。
(三)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肃立致敬,不得交谈、击节或鼓掌。
(四)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但遇举行接待国宾的仪式和国际性的集会,则可连奏有关国家的国歌。
(一)国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l)重要的庆典或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
(2)正式的外交场合或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3)遇有维护国家尊严的斗争场合。
(二)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l)私人婚丧庆悼;
(2)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3)商业活动。
(三)集会奏唱国歌时,应肃立致敬,不得交谈、击节或鼓掌。
(四)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但遇举行接待国宾的仪式和国际性的集会,则可连奏有关国家的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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