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专利的根源
首先,从专利制度宗旨来看,在促进创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还有促进信息传播的功能。事实表明,无论是在美日等科技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实际投入生产应用的专利都是少数。这是因为,技术发明从来都是一个“试错机制”,是通过研究确定可行的、特别是可商品化的途径的过程。而没有投入生产的专利通过信息扩散,同样节约了大量的社会成本,产生了一定效益。
其次,对于申请量极大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形式审查意味着授权专利只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并不能保证权利的稳定性。所以这两类专利发生纠纷是常态,需要经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专利审查机关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的实质要求。我们为什么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进行实质审查呢?其实在我国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如果要诉之法律行动, 进行专利维权, 需要先出具该新型结构或者外观专利的检索报告, 如果无检索报告, 法院不会受理此侵权案. 因为唯有通过检索报告(诉前检索)才能确认权力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创造性及新颖性.而一般的垃圾专利在检索报告上会出现无新颖性的创造性的备注. 如何取得检索报告呢? 其实也很简单, 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即可, 一般连同专利代理人的费用及官费, 总共约RMB3500.-时间约半年时间.
再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只要求不相同、不相近似,并不要求更多的创新。有人抱怨“把马、牛、羊、虎、猫、狗等司空见惯、显而易见的,或者明知已经公开的东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而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实际上是滥用专利权的一种表现。”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其通过工业制造所形成的产品不可能是动物本身,即便是到了栩栩如生的境界,也决不会和原始形态的动物“相同”。也就是说,客体虽然一样,而表现方式必然不同,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恰恰是这个不同的表现方式。